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聲-671-2024120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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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1號 抗 告 人 陳紹恩 王柏允 陳韻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惠敏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