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聲-725-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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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王永德(原姓名:王識凱) 相 對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百一十三 年度司執字第一七○八一六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相對 人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訴字第 七二四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擔保金額 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執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該法院以102年度司票字第807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後,復執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該法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經該法院核發104年度司執字第39511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嗣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7081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聲請人已於113年11月8日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24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審理,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爰陳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於系爭訴訟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究上情並核閱卷宗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審酌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利息計算至聲請人提起 系爭訴訟事件前1日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8萬3246元,然系爭執行事件所扣押聲請人之保單解約金如附表三所示合計約為45萬5915元,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係其未能就執行標的物即上開保單解約金即時受償所致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審以聲請人所提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3萬8575元,有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可參,為不可上訴至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再加計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則聲請人所提系爭訴訟事件之審理期間可推定約為4年8個月,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事件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並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適當,故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損害,可推算為10萬6380元【計算式:45萬5915元×5%×(4+8/12)=10萬63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11萬元後,系爭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為執行程序,於系爭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一 編號 本票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本票裁定 債權憑證 1 102年5月7日 38萬3400元 未記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9511號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附表三:(新臺幣) 編號 保險公司 保  單  名  稱 預估解約金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保單號碼A6A0000000) 37萬9352元 2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銀人壽鴻福還本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6萬5001元 3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活力洋溢3重大疾病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1萬1562元 合     計 45萬5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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