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聲-739-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張真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振洲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對相對人林振洲提出毀謗告訴,有調取言 詞辯論期日錄音檔之需要,爰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損害賠償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