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聲-744-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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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蔣明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 、陳柏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13年6月27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需提供予律師供其評估另訴空間,又開庭 筆錄較為簡略,故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國113年6月27日下午4時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係在本件113年11月27日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113年6月27日準備程序法庭錄音光碟,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