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3-聲-88-202501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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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選任為113年度訴字第888號確認出資額不存在 等事件被告曜琳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核定特別代理 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曜琳企業有限公司擔任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核 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113年度訴字第888號確 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被告曜琳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因該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法聲請裁定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訴訟事件之案情,及聲請人於選任期間閱卷、開庭 次數、提出書狀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8號案卷可參,並參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30萬元,認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應以4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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