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3-衛-12-20241023-2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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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 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 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