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06-26

案號

TPDV-113-補-1527-202406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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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丁睿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浯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448,000元(起 訴狀記載包括:⒈偷接電24個月×15,000元=360,000元、⒉管理費2 4個月×12,000元=288,000元、⒊原租屋押金200,000元、⒋營業損 失500,000元、⒌裝修費【使用2年折為】1,100,0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之金額2,4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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