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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補-1576-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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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許淑華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律師被 告 郭明晉 蔡麗娟 郭勉昇 余孟芬 朱怡錚 呂美慧 郭祐政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層 及7之1號地下層(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原告,依原告 所提系爭不動產之估價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94,847元,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如上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至另案113年度補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就系爭不動產價額 所為之核定數額,僅依據建築物價額試算表計算,為初步參考,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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