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拍賣無效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補-1706-2024101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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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 抗 告 人 周秀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1 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