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3-補-1867-2025021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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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7號 抗 告 人 林盟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留倪等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對於民國 113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8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抗告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惟未據繳納應徵之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