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安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3-補-1885-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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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劉正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金楷間請求居家安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所為致 其「驚恐不已」而訴請「禁止被告來到原告身邊及居所」,性質 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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