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補-1973-20241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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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黃鎮華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應駁回起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事項: 一、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請求回復房屋登記部分,應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國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意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