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補-1983-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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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陳宏霖 陳宏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段00 號6樓之6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騰空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53,200元。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台北市 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價額 為2,014,377元,聲明第2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 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4,3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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