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3-補-2030-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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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洪宏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瑋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