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070-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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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蔡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579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961,089 1 利息 111,431 113/5/4 113/5/6 14.91% 136.56 2 利息 707,816 113/5/4 113/5/6 14.6% 849.38 3 利息 74,740 113/5/4 113/5/6 15.6% 95.83 4 利息 34,228 113/4/8 113/5/6 15% 407.92 小計 1,489.69 總計 962,57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