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補-2083-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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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廖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碧華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