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補-2112-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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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泰誠發展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2萬540元(即本金1,530萬1,753元及起訴 前民國113年1月27日至113年6月27日利息31萬8,78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54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9,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 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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