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3-補-2118-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湯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95,45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