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補-2159-20241120-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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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陳玉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凃維弘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2 1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