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補-2171-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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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1號 原 告 鄭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玉貞間民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致本 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定其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1,500,000,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1,222,000元;若否,請自行核算)。逾期 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