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183-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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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高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兆公司(生活會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中,有關依週 年利率6%、12%、5%計算利息之請求,其本金各若干元,並按其 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僅於訴之聲明中請求 給付新臺幣666萬元及按週年利率6%、12%、5%計算之利息,未聲明各項週年利率所計算之具體本金為何,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