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補-2191-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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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許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現順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萬6 ,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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