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3-補-2199-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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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張嚴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0,00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