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冊交付閱覽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補-2210-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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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0號 原 告 王憶賢 被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帳冊交付閱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各銀行「公共基金餘額」,活期存款 與定期存款之「各類存領款歷史對帳單」資料,交予原告閱覽、 影印,期間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113年6月24日起訴日止。核上 開聲明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定之,惟該利益尚無從估算,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