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補-2213-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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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郭宸伃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葉姸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 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 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乘以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27號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台北 市○○區○○路00號建物頂樓平台上之增建物全部拆除,並將該頂樓 平台騰空後,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返還 第1項所示頂樓平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 ,500元。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頂樓平台之價額核 定為23,018,982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38,367元/平方公尺×〈層 次面積865.42平方公尺×占用比例1/2〉÷登記樓層數12=23,018,98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 ,聲明第3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23,098,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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