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補-2217-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明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 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 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1,902,888元及人民幣1,700,760元,及其中新臺 幣(下同)932,964元之自附表所示之利息即14,090元【計算式 :如附表。】。(二)被告廖志文應給付給付原告2,6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三)前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 ,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負責任,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 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第一項為較高之價額定之,核定為 9,677,062元【計算式:1,902,888元+7,774,174元(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人民幣1,70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 折算新臺幣為7,774,174元)+14,090元=9,691,15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