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補-2243-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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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3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何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113年11月22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暫核定為 新臺幣307萬7,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49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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