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補-2244-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黃嫦霞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拾玖萬參仟貳佰肆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050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本金20,000,000元自10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5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已核算未受償金額19,356,8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44,658元(本金加利息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並加計已核算未受償金額19,356,850元,合計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