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補-2245-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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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 告 王慕仁 被 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508,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8,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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