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3-補-2252-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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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2號 原 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 仟壹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