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255-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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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5號 原 告 沈姿吟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茂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0,000元(含加 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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