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261-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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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鄧稚勤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