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264-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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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黃淑姿 訴訟代理人 李芝伶律師 吳偉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琳設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 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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