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補-2267-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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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傅柏勝(原名:傅 冠龍)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 218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78,630元【計算式:自民國97年4月26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306,069元,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5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272,5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786,8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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