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DV-113-補-2274-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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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黃周少英 法定代理人 方彥傑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祐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希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72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希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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