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V-113-補-2275-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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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 告 許宗瀚 張梅貞 雷妤姍 上列原告與林匯國際有限公司、貢厚傑間請求返資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00,000元(即800,000元、700,000元及300,000元),加計起訴 前之利息177,750元(即71,257元、73,740元及32,753元),共 計1,97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