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預付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補-2278-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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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龍雲寺 法定代理人 王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0,79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工程預付款新臺幣(下同)2, 258萬7,563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0,79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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