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DV-113-補-2288-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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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勇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鋒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 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03萬7,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 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