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補-2289-2024112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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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陳崇冽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劉韋東對被告間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並聲請本院函請被告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 數額為若干,以確認訴訟標的價額。嗣經本院函請被告確認上情 後,可知截至113年11月5日止,劉韋東與被告間保險契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數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22元,有被告提出之保 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試算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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