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294-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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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魏誠毅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8 2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17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