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補-2298-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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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8號 原 告 方效慈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瑟琴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4,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