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補-2303-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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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3號 原 告 AW000-A113271(即甲女)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AW000-A113271父(即甲父) AW000-A113271母(即甲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被 告 ○○○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