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309-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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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 告 展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3,969元,加計起訴前 之利息726,559元【計算式:自民國109年4月10日起至113年7月30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726,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為4,100,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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