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補-2317-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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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葉立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謝松洲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475,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