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補-2324-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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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鍾山清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曾冠中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6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