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補-2328-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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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育世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世嘉 訴訟代理人 曾柏硯律師 胥博懷律師 李婉維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3,76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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