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補-2335-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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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張立泰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馹珅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3,6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