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補-2336-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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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6號 原 告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黃于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展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