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補-2338-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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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吳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菁莪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