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補-2339-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9號 原 告 呂冬雲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如下之欠缺,應 予補正,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序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二、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00元,原告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